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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民有权对公共资源的运用予以了解并参与其中,更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特定的司法案件予以法理和事实上的充分阐明。

至于徐明,更是受到了薄熙来的不断加持:足球队的转手需市长审批,而这意味着巨大的无形资产,大石化项目更是牵涉数百亿元的投资。进入专题: 薄熙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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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和谷开来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在薄谷开来统率的私域,则是另一派风光,保险箱、私人飞机旅行、法国别墅、英国管家,都来源于无对价的馈赠。如公诉人在其公诉意见中所说,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提及的涉密场所工程,余额500万元转入薄谷开来的手下,其账目可长达十数年神鬼不知。潜规则正是在这一情境下展现出来的。

在官商关系层面,为打破上述套利模式,既要坚持法治,有腐必治,刑可上大夫,更要在治本的层面建立严谨的防腐制度安排,其中,在官员的权力制衡、亲属回避和财产公开等方面,都可进行较细致的制度设计,从而掐断涌向官员的黑金暗流。在薄熙来所在的公域,一个批示,乃至一种默许,都能直接转化为淘金机会。尽管公民非常信任这类社会组织,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建设不纳入法治轨道,就可能会使其利用人民的善良愿望,挥霍公众捐款,辜负人民的信任,甚至会出现借社会组织之名,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其次,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多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元,已经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它在现实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更需要法治化,以便增强它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是社会组织为社会提供非营利性(包括公益性和互益性)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所以,没有法律的规范,很难实现社会组织内部权力的平衡分配,出资人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应该获利的,但是,现实却往往未必如此。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最初由国际NGO培训和研究中心发起。

通过规范与制约,社会组织就会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合作者。进入专题: 社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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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窃以为,讨论官员的道德问题其实意义不大。关键是在于通过合理而又有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即使是魔鬼掌权,也能使其既积极为民众尽职而又不能违法作恶。这也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制度和潜规则这三者的微妙、复杂的差异与张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薄何尝不是高度集权体制的受害者?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薄郑重宣称: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试想,如果薄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薄还能够如此为所欲为,以至于走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境地?绝对权力一样会害人。这种体制对为政者自律性的要求无疑也是最高的——这也这正是中国总是不断推行旨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的运动的根本原因。也正是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薄熙来才可以丝毫不用做任何表示,就有那么多商人挖空心思、不惜成本地给其家庭输送利益——薄辩称他并不知情,其实反而恰恰说明其权力的巨大。而且,另外一个细节是,只是一把手夫人的谷开来,可以带人查抄王的公办室,并非法羁押、审查不够驯服的警方领导。

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只是,此言出于薄熙来之口,多少有些讽刺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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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被他主导的黑打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甚至掉了脑袋的黑老大和李庄们,他至少享受到了公开而且至少形式上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可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警方本来是打击犯罪、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的公共部门,然而以王立军为首的公安部门官员,不仅事后掩盖杀人,还在事前积极谋划和协助。

而一把手夫人如此巨大的影子权力,则无疑正说明一把手的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不受约束。因此审判重庆模式,又何异于审判中国模式?总之,薄作为当地党委一把手,无疑可谓是只手遮天。无论如何,该案都会成为普及、深化中国社会上下权力监督制约重要性的一堂生动的训练课。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才会有一干女性愿意投怀送抱,与他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薄在法庭上被指控的罪行,无论是涉案金额2千余万的贪贿、非法解职王立军致其潜逃,在当下中国的官场上,其实都无甚稀奇。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是:即便是王立军这样的地方副部级高官,薄熙来也可以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怒掴其面,并厉声斥骂。因为这至少说明,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并非是法律制度,而是(党内)内部规章制度,甚至是潜规则。

比如,公共官员任免由人大决定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党管干部才是真实制度,站队、忠诚或砸钱跑官则是潜规则。哪怕是王立军这样的高级警官,也会感到一旦触怒薄,完全可能莫名横死,于是才不得不孤注一掷,选择夜奔美领馆的这招险棋、下策和不归路。

然而,这种思维和做法早已被历史证明,其作用只能是暂时和局部的。为何在自己掌权时,不能想到这一点,反而对法治等这些权力制约机制置若罔闻,甚至还反对和践踏法治。

而且据称,打黑中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这一切,套用本朝红色经典歌剧《白毛女》的台词,再形象不过:好的制度使鬼变人,坏的制度使人变鬼。

进入专题: 薄熙来案 。但这次审判中,薄之前的滥权罪行被有意切割了。例如,薄在重庆时,大搞文字狱,哪怕网民匿名发几句牢骚都可能被滥施以劳教。他们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可以随意处置。

彭治民不仅是当地的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还是当地的人大代表。但对于如此严重违法违纪的重大人事任免,至少在已经公开的报道和庭审纪录中,并未看到当时有官员表示反对。

我更希望,薄案所揭示的权力监督制约的意义,能最终落实到中国的实践中。这一提醒是否真的存在姑且不论,但至少没有起到作用。

薄熙来撤免王,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无论是检方指控的为掩盖其妻杀人,还是薄自辩的对王立军人格的不齿,都明显超越了现行法律和体制内的组织人事制度,而又几乎不受人任何阻碍,都说明了一把手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又不受制约。因而,其实更应该起诉的是他践踏法治的罪行。

而在此过程中,对薄撤免王的提议,依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委常委们本可以多数票否决。如果说这未必直接体现薄的意志,那么黑打企业家却无疑是在薄一手决策和领导下实施的。而之所以做这样避重就轻的选择,最根本、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在于,其实薄唱红打黑为代表的重庆模式,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模式的极端化而已,都是人治、官治而非法治。薄在重庆的一系列做法,将绝对权力滥用的危险,展现地淋漓尽致。

要从根本上约束官员滥权,就必须通过外在的制度约束,即麦迪逊所言的以野心对抗野心。这并非因为谷开来手段有多么高明,而首先是利用权力的影响力。

因为宪政、民主和法治不单单有利于平民百姓,也同样有利于庙堂之上的官员。有学者认为薄熙来败在其极权人格上。

否则,对推动社会进步意义不大,也难以让薄的同情支持者所心服口服。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7:28:22作者: 舐糠及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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